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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中心校宿舍及食堂维修改造工程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江苏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4-10-28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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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40448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开发区中心校宿舍及食堂维修改造工程 已经由******委员会******教育局以开发区中心校等******学校2个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兴发改审发[2024]37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兴化市开发区中心校,招标代理机构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开发区中心校宿舍及食堂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开发区中心校

2.2工程规模:本项目总投资额48.43万元

2.3工期要求:15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

(万元)

************

开发区中心校宿舍及食堂维修改造工程

开发区中心校宿舍及食堂维修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47.709877

2.5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审定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根据审定结果结清余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 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其他

①□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6)?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      /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      /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其他要求

3.8.1、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经查实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标文件在建工程有关规定,将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限制投标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 3—6 个月,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 1 年,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扣减企业诚信分。

3.8.2、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0元整。

3.8.3、信用要求:①根据苏信用******委员会通报停止投标资格的。

3.8.4、动态监管资质需合格(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 条款执行)。

3.8.5、投标人应自行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图纸等资料,下载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开始,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8.6、本项目为发包人非依法必招项目,如有异议由发包人负责处理答复;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可申请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进行裁决。裁决只进行一次,发包人和异议人必须服从专家组的裁决意见。专家费用由发包人和异议人平均支付。

4. 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1028 18  00  分至 2024 11418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外系统;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118 9  30 分。

6. 评标办法

6.1 是否评定分离:    

6.2 本次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方法如下: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人:兴化市开发区中心校             

   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开明村

电子邮箱:       /                         

人: 张先生                        

   话: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址:兴化市英武北路443号

电子邮箱:          /                     

人:      卞女士                   

   话:    ******              

9.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9.1“交易平台”的注册、CA 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9.2开标以投标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9.3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9.4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 CA 登录密码、CA 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9.5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 CA 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9.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9.7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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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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